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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实施《潮南区规划委员会章程》的公告
 
发布者: Admin     日期: 2015/8/24 11:14:16 【字号      
 
《潮南区规划委员会章程》经潮南区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8月14日审议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实施。
 
 
 
汕头市潮南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潮南区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潮南区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划委员会”)是潮南区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强化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幸福潮南提供规划保障。
第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潮南区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区域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镇总体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区规划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规划的副区长担任、秘书长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相应自动更替
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需要,区规划委员会可设立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区规划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不是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区规划委员会的候补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也可在不同专业委员会之间兼任同时互为候补委员。
第五条 区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初审),提出审议意见,交区规划委员会表决。区规划委员会也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就相应的议事范围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专业委员会终审事项,可直接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下列事项直接提交区规划委员会进行终审:
(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区域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各镇总体规划;
(二)城市交通、绿化、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燃气、加油站等重要专项规划;
(三)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
(四)区政府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由不少于13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区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其中一名由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发展策略委员会进行终审:
(一)一般专项规划;
(二)一般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
(三)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如经发展策略委员会研究,认为必须上报区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除外);
(四)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如经发展策略委员会研究,认为必须上报区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除外);
(五)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3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由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一)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草案(如经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研究,认为必须上报区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除外);
(二)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区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至6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从区有关部门抽调,报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区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准备工作;
(三)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络工作和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五)负责组织规划的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六)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七)区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区政府聘任,任期五年,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区规划委员会聘任,换届工作与区规划委员会同步,在区规划委员会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一届规划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八月成立,委员任期至二○一六年本届政府换届止。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区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熟悉本区实际情况,关心本区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五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委员候选人,经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区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十六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推荐,具体程序是:
(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划委员会委员行业、构成需要和聘任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有关单位推荐并在本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开征聘委员候选人;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本人自愿填写规定表格后提交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经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区政府遴选、聘任和公布。
第十七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委员提出辞职或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政府职能部门委员因工作变动的,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经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区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对区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九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区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区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区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含半数)。区规划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会议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报经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临时另派一位副科级以上领导或行业专家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并履行委员的职责。专家和公众代表因故未能参加会议导致规划委员会参会专家和公众代表未达规定人数的,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指定候补委员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连续三次以上缺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一)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区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报请区规划委员会直接审议或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
(三)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日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三天(特殊项目除外)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日程并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秘书长或规划审查部门汇报审议事项审查意见;
(六)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必须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七)宣布投票表决结果。会后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草拟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八)区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终审权力的项目按上述(一)至(七)步骤执行;其他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后进入上述(一)步骤。
第二十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并签发会议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八条 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办公室处理。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经区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各委员会可采取非会议形式,由委员各自独立审阅审议事项资料并对审议意见(草案)签署意见,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如有需要发布新闻公报的,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为: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修订,经修订的章程报区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潮南区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