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府办〔2016〕36号
关于印发潮南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
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南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业经7月26日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在线中文网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潮南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促进企业借助改制上市、挂牌实现做强做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本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注册地在本区内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0年,全区上市(含境外上市)公司达到5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15家,打造资本市场的“潮南板块”。
第四条 潮南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扶持工作,研究制订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努力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各类具体问题。
第五条 大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年国税或者地税应纳税额进入全区前50名,或者最近两年国税、地税应纳税额之和进入全区前50名,或者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三)向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通过。
对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剔除、符合条件的及时增补。
第六条 妥善规范与处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引导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效、通畅、便捷服务。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批事项及近三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工商、税务、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予以高效办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
第七条 促进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因改制上市挂牌需要办理完善土地、环保等相关证明证件或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全力给予支持,给予优先安排。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区经信、科技、金融、财政、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扶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专人服务,促使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这些企业集中,积极促进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挂牌进程。
第八条 区财政对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补助。
(一)补助标准。
1、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150万元补助资金;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150万元补助资金;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
4、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5、对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政策,由潮南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专门政策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申领企业上市挂牌补助应当提交的资料。
1、企业向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的文件;
4、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6、保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7、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补助的内容分别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九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潮南区,应在潮南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的最后一笔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资金补助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上级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扶持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五年。在本实施意见颁布之前发生的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转板等情况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关于印发<潮南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潮南区委办〔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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