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府办〔2016〕47号
关于印发潮南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南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业经三届五十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财政局(文教行政股)反映。
365体育在线中文网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潮南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和汕头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市财行〔2015〕29号)以及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汕潮南府办〔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组织供给,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要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要结合我区实际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要特别严格控制“因事聘人”事项,避免不合理增加财政负担。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和内容,以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方式确定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强化预算,权责明确。区财政部门在区政府授权下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属于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安全、民政、残疾人服务、青少年事务、劳动就业、人才服务、服务三农、资源环境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运营及维护等领域。
2.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市政管理、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宣传、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评估、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后勤管理服务、审计服务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将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实施程序
(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经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同意,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事项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按性质分以下三个层次解决:
1.经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同意,购买服务涉及全区性民生保障、属于“履事付费”的,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经费;属于“因事聘人”、聘用人员经按区人社部门考试考核程序择优聘用的占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的,财政经费补助按“汕人社发〔2013〕23号”规定核定经费补助(市如果出台新的补助标准,则同步参照执行)。
2.经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同意,但购买服务属于部门应履职事项,所需经费按区政府会议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聘用人员不占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财政经费补助应按低于 “汕人社发〔2013〕23号”规定核定的标准确定,差额部分由聘用单位在公用经费和部门工作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3.经上级党委、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各区县应遵照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财政经费供给水平按市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审核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以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数量。
五、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增加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区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区编制部门要依据原机构承担任务情况和核编情况考虑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现象。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承接主体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职责分工
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编制等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与部门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管理体系。同时,要建立政府购买主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四)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参与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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