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府办〔2009〕79号
印发汕头市潮南区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
创业园建设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若干措施(暂行)》业经第二届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汕头市潮南区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
创业园建设若干措施(暂行)
为促进对台交流与合作,加快广东汕头潮南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入园投资兴业,对依法依规入驻创业园的台资或汕台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台商”),在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如下优惠措施。
一、资金方面
(一)在争取上级财政扶持的同时,区财政设立扶持对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2009-2011年区财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区级财力可能,给予适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创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创业园开展农林牧业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引进试验推广,以及对驻园台商增资扩产、技改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区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贷款。协助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创业园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三)对台商购买农业机械、发展农村沼气工程等,按政策规定的品种、标准和申报程序,享受同等财政补贴。
(四)区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兽医、建设、交通、科技、国土、经贸等部门将创业园建设列入部门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对园区的重点项目各项建设予以倾斜和支持,逐步形成支持创业园建设的合力。
二、税收方面
(一)凡进入创业园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实际入库数,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二)台商投资兴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台资企业的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牧渔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逐级上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六)允许入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依照大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七)开放台湾农民创业园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销售创业园内企业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经审核后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入园企业的建设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土地方面
(一)按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抓紧编制创业园的总体规划,明确创业园用地规模和各类用地布局,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潮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和落实。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商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台商投资涉及永久性建筑物,如工厂、现代农业物流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需在符合创业园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
(二)台商租用耕地发展农业种养业,租期可在20—30年之间。园区内耕地由所在镇经济联合总社向所属村(居)经联社统一租赁后,移交管委会。由管委会出租给需要用地的台商企业或个人,并适当给予租金优惠。农业用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向规划及国土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许可手续,按最低标准收费。
四、服务方面
(一)入园台商企业(包括汕头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直接进口经营台湾农产品,享受政策规定的对台小额贸易的各项优惠和便利。
(二)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三)支持园区内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台资企业,经申报,区政府可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符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办理;优先推荐台商企业的注册商标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优先推荐台商企业生产的产品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评比。
(四)建设对台农业合作信息平台,主动配合汕头市举办“汕台农业合作与发展论坛”、“海峡两岸(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交流与合作发展研讨会”等活动,为台商提供政策、市场、科技、气象、农资、劳务信息咨询以及产品展示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区创业园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五、其他方面
(一)对园区内台资企业从事的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保险部门优化开展政策性、公益性、互助性保险试点,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二)进园区的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如其子女在本区入学,根据“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本区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
(三)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或个人在园区内从事现代农业投资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后均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四)区成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对入园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工作,落实专人实行无偿代办制并重点跟踪服务,切实维护创业园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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